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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5 阅读:537次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带动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努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 工作目标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确保师资质量;以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类院校教师教育改革,推进中小学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素质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启动时间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启动时间为201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二)考试标准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国家确定笔试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三)考试对象

具有辽宁省户籍,或人事关系在辽宁省可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2016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已取得我省2016年之前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仅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应参加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具体办法、时间由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补考合格的人员按原办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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