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绥中县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为:遗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47元提高到332元;遗属为农业人口的,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21元提高到293元。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遗属和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还按一定比例增加,具体按辽人发〔2007〕22号文件执行。
这项政策的出台,将使全县近900人受益,是县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又一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