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7月1日起,兴城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兴城市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
6月30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期限,继续执行原标准。调整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新的标准计算。2011年6月30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