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在市总工会的积极推动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市劳动争议裁、审工作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工作沟通、研讨。
目前我们国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采取“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制和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规定的劳动争议)。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发生后,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和做出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两审”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是指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后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实务中,当事人特别是一般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己的违法成本,依靠自身的资金和人力优势,用尽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这样一方面拉长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另一方面增加了作为弱势方职工的诉讼成本和负担(相比用人方),而且,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业务素质、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上存在差异,容易出现裁、审结果不一样的情形和司法不公的不良影响。为了统一裁、审标准,公平、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裁、审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学习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正确理解和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讼止;二是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避免错案的发生;三是分析、归纳总结和研究劳动争议的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突发劳动争议,提前介入,积极调解、协调,及时报告;五是认真做好工会和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掌握劳动争议动态,发挥调解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宿德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