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我院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岗位及要求
二、 招聘条件
报考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工作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九号
联系人:徐老师、原老师
联系电话:024-23893552
(三)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本人必须到场,不允许他人代办。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须持《报名登记表》1份,登记表贴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报名须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及能证明个人能力、工作业绩、资历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资格审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资格审核。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者应认真阅读招聘岗位信息,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人所持证件必须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由我院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对其进行面试考核。面试工作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考核满分100分,总分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在省人社厅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五、考察
我院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我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社厅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