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支出,保障工伤职工切身生产单位,实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今年3月份市医保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办法及有关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葫人社发[2012]19号),对我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有关医疗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工伤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按照不同等级工伤人员全市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与定点医疗机构近两年工伤人员平均医疗费对比制定总量指标,实行超支分担、结余奖励的办法进行结算。并对转外地工伤人员的就医、异地工伤人员的就医、旧伤复发住院的审批等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