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人才引进资金投入。对“十百千工程”引进的人才,各级政府都要足额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加人才引进的经费投入,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组织部、葫芦岛市人事局、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葫芦岛市科技局 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葫组通字[2008]43号)
对“十百千工程”中十人层次的顶尖科技人才。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资金、50万元的安家补贴,5000元的月津贴,以及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组织部、葫芦岛市人事局、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葫芦岛市科技局 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葫组通字[2008]43号)
对“十百千工程”中百人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根据所实施项目的投资需求,一次性提供100万元启动资金、100万元信贷资金担保,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并在三年内免收租金,其中,从事科技研发项目的,一次性提供300万元启动资金、300万元信贷资金担保,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技术成果经评估后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组织部、葫芦岛市人事局、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葫芦岛市科技局 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葫组通字[2008]43号)
对“十百千工程”中千人层次的科技带头人和高级管理人才。对其实施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启动资金。
上述“十百千工程”人才启动资金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用科技或技改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其他引进人才创业创新资金,包括安家补贴、月津贴、住房、工作场所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信贷资金担保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为“十百千工程”人选实施项目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启动资金、风险投资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评估后,对符合要求的,各级政府应给予一次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组织部、葫芦岛市人事局、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葫芦岛市科技局 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葫组通字[2008]43号)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市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意见,葫委发[2006]5号)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当地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意见,葫委发[2006]5号)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意见,葫委发[2006]5号)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意见,葫委发[2006]5号)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意见,葫委发[2006]5号)
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政策来源:中共葫芦岛市委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意见,葫委发[2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