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葫政发【2006】39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003】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葫芦岛市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
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8月31日。
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按照无残疾职工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地点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市级户到连山区滨河路4-1号楼,连山区法院斜对过,市残联五楼)。
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四、具体要求
在办理税务申报前办理保障金年审手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保障金征收数额。年审携带资料:(1)残疾人证(新二代证)。(2)残疾人职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3)单位工资表(2011年6月份、10月份原件)。(4)残疾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
五、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外,限期补交保障金,并对逾期未缴纳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3891181 3891182 3891183
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3211032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