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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需要法定
作者: 时间:2012/7/26 阅读:794次

  近日气温攀升,劳动者的“高温福利”备受关注。笔者多方了解,我市对此尚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我国一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目前,唯一可以参照的针对高温作业的法规是国家于1960年7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该《条例》所反映的是50多年前的中国社会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不相适应。

 

  而且《条例》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行业,且对高温补贴只字未提。这个“暂行”了50多年的《条例》明显已“过时”。

 

  而长期以来,各地有关“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效力,致使有的企业对其“视而不见”,不按规定办事,部分职工甚至还对“高温费”毫不知情,或是尽管知道有“高温费”,却从来没有拿到过。他们在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的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工资我们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津贴已经包含在内了,不必另外再支付。”而对于这些拒绝执行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有时也无可奈何。索要“高温费”无法可依,这已成为职工为自己维权讨要“高温费”时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高温费不应该只等于一杯绿豆汤或是几瓶清凉油。”这是劳动者的普遍心声。

 

  高温补贴粗看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情,但实质体现的是政府对社会公平的态度问题,对一国国民基本权利予以制度保护,正如颁布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更大作用其实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一国之内,相形之下,它总会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博弈能力自然无法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比。为了社会的公平,政府必然要有所作为,才能从根源上促进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愿景,对于高温补贴的重视即为此种努力。

 

  若是寄希望于企业的道德自律,显然不靠谱,没有哪个企业生来就有这个道德基因,基因都是法制惯性之下长期形成的。所以还是应抓紧立法。

 

  高温补贴以外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方面也应加快步伐,统统纳入法的体系,以法制的刚性令其根本没有践踏劳动者权益的勇气。当前,高温补贴不仅要补还要设法补得贴心,这需要政府真诚与法律刚性。只有这样,不论南北还是东西,劳动者才能真正身心清凉,不愠不火,是谓大同。

来源:葫芦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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