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明年1月1日起启动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该项保险的实施,使我市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根据葫政办发[2012]85号文件规定,补充工伤保险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需要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未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三类缴费标准:每人每月4元、6元、8元
葫芦岛市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均实行“按月核定,按月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基础,按不同行业类别制定相应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4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6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
新工伤人员可进一步补偿0.5——10万元不等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2万元,八级1.5万元,九级1万元,十级0.5万元。
用人单位未连续参保职工利益可能受影响
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
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是我市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解决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偏低等实际问题,更好的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