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单方口头通知变更,员工实际履行一月后有效。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行使口头单方解除权要件:
⑴不需要劳动合同意,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⑵不需要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口头通知;
⑶员工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提出书面异议。
3、用人单位单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单方口头通知变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实际履行一月后,虽然书面合同没有变更但法律上以实际变更内容为准。
二、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
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行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方调岗权要件。
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⑵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3、用人单位行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方调岗权法律效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律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