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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
作者: 时间:2013/4/18 阅读:866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葫芦岛市落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葫人社发[2010]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3年4月1日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

 

  我们以市、县(市)区、街道(乡道)、社区“四级”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在全市范围同步开展。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登记失业状态的人员,可凭居民二代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需要更改信息变化的相关原件向发证机构提出年审申请,非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在年审范围(需按照当地发证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年审工作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持证者将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自2010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来,我市首次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作为就业工作实名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年审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实现了人力资源信息实名制动态监管,为就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数据依据;另一方面,强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保障了持证人员的基本权益,充分发挥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凭证功能。

 

  葫芦岛市城乡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来源:葫芦岛市城乡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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