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中心根据医疗保险发展形势的需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对五项规定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包括:
一、调整部分专科医院及限病种限价医院结算标准。将专科医院(精神类专科医院除外)日均费用标准调整为260元;限病种限价医院日均费用标准调整为200元;居民社区卫生服务站日均费用标准调整为180元;限病种限价医院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站次均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为2500元。
二、将城镇居民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对应级别的城镇职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三、将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中的医事费,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的一般诊查费予以支付。
四、调整部分脊柱内固定材料的结算标准。非整套的脊柱内固定材料:融合器、棒、钉、钢板等按规定自付比例支付,整套的脊柱内固定系统材料,执行最高限价20000元标准结算。
五、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关政策。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符合办理异地安置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一经办理,异地安置年限不能少于5年。
2、就业转失业人员、异地转入灵活就业人员1年内续保缴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3、参保职工在企业缴费不足一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续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经过此次调整,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