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3] 号)要求,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最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10年的,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即735元);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即840元)。
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不断增加,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功能不断增强,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低保标准的提高而调整。自2008年起,我市连续四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从月均450元/人提高到月均787.5元/人,增幅达到75%,使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的不断提升,进一步保障了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同时发挥了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葫芦岛市城乡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