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根据《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要求,自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对全市3581户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此次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期限从今年11月起至2015年10月结束。在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单位部分缴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职工个人部分缴费率不变。据测算,减半征收的两年间,全市企业将少缴费近1亿元。
此举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和按时发放的基础上,此次减征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升了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为我市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葫芦岛市城乡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