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细则
作者: 时间:2014/4/16 阅读:1186次
全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绥中县):
根据《葫芦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葫人社发〔2011〕83号)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能及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款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须连续缴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重新设置待遇等待期(6个月)。
为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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