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滞纳金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5/26 阅读:1066次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保单位在跨年度做个人补缴时,除补缴欠缴的本金、利息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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