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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工作服钱可否收取?
作者: 时间:2014-10-27 阅读:1690次

  一、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所以,收取工衣费、服装费或工作服钱等做法,均是违反了该条规定,劳动者一旦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则必定被责令退回已收取的费用,并被处以每人500-2000元的罚款。劳动者如果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则一定裁决劳动者胜诉,裁决的依据就是这一条。有律师回答说,如果合法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话,还是有效的,对此,我回应是:哪家单位真敢这么做,告诉我,我只要捅到劳动监察那,单位是百分之百无理的,劳动监察才不考虑规章制度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等的,百分百,责令限期退还及罚款。

 

  二、从法理来分析:1、如果工作服是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则该工作服属于工作必须的劳动条件,则单位必须无偿提供。如果工作服不是必须使用的,而是为了公司的精神面貌和企业文化,这种情况下,通过工作服获益的也是公司,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

 

  2、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员工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向员工提供工衣并收取服装费,实际上相当于公司强制要求员工购买工衣,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买强卖了。

 

  3、当然,部分工衣价格昂贵,好几百甚至上千一套,这种情况下,单位只能要求离职时劳动者归还,如不归还或归还后有污损的,属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污损也是要考虑一个合理的损耗程度的,如果正常使用造成的污损,是不被认可的,只有不当使用或故意造成的污损,这种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可损失的存在。

 

  三、有人问:按你这么分析,那这事是不是没有规避的路子了呢?任何事情都是有规避法子的,但网络上探讨如何规避,总是涉及到道德风险层面问题,所以,本回复就不涉及这一块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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