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年报有关数据,现将我市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38424元。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38424元的60%或100%作为年缴费基数,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6%,不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2015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每人每年84元。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的年缴费基数最低为38424元的60%,最高不超过38424元的300%。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