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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工伤认定有关事宜的提示
作者: 时间:2014/11/27 阅读:3284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586号)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有效运行,已经惠及了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及当事人。但在具体申报工伤认定过程中,尤其是在事故处理及材料申报上有部分单位还存在模糊概念,给工伤认定操作造成了困难。

 

  为此,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受到事故伤害者本人及家属:

 

  1、在受到事故伤害后,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传真至市人社局工伤鉴定办进行事故快报(24小时自动传真为3200532)。

 

  2、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申报,否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不予受理。

 

  3、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要实事求是,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市人社局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工伤事故调查力度,包括事故现场、伤情诊断、证人笔录、医学病例等。

 

  请各有关单位及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受伤后在积极治疗的同时要保护好相关证据,依法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和保障。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6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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