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葫芦岛人才网_www.hldjob.com】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场薪闻 > 其他频道 > 最新资讯 > 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作者: 时间:2015/1/12 阅读:2486次

  记者从葫芦岛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起,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政策有调整,涉及退费、中断缴费和滞纳金收取等方面,具体为:

 

  退费

 

  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缴费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个人重复缴费部分从转移月份开始退费。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在医疗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其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给予退费,但当年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费。

 

  中断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参保后须连续缴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补缴其医保费后,不再有医疗待遇等待期,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滞纳金收取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从次年开始持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到葫芦岛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当年医保费,缴费截止时间由原来的3月底,调整为6月底,逾期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门诊统筹

 

  此外,记者了解到,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每年首次持卡就医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该年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后,本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再另行变更。从今年起,门诊统筹业务的办理地点改在新区劳动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不能押卡住院和慢性病结算,缴费后可在医保定点医院持卡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这部分参保人员在住院和慢性病结算前,应先缴纳当年的医保费。

 

  ■ 相关新闻

 

  超限额缴费标准提高至90元城镇职工医保限额提升至7万元

 

  本报讯 记者陆平 叶咏梅报道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4元调整到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48元,单位每人每年42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5万元调整到7万元。

 

  ■ 便民链接

 

  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办理

 

  市本级办理地点:新区劳动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咨询电话:1233331510033151002 兴城市办理地点:兴城市临河大街30号咨询电话:3521357 3521358建昌县办理地点:建昌县河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侧咨询电话:3608188 3608155

来源:互联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