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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再提高 从 7月 1日起执行
作者: 时间:2015/5/4 阅读:1942次

  4月30日,记者从葫芦岛市民政局了解到,2015年葫芦岛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并从7月1日起执行。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葫芦岛市今年的重点民生实事。市政府将落实低保提标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葫芦岛市民政局将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新标准7月1日如期执行。

 

  提标后,城市低保方面,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农村低保方面,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82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156元。城乡低保边缘户方面,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确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方面,集中供养对象,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年510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分散供养对象,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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