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普通劳动者实现“涨工资”愿望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有效途径。我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这一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效果不显著,一些地方和企业实行这一制度还有一定的阻力。
安徽人陈某来建昌八家子矿业有限公司打工已有9年了,这几年工资每年都有上涨,2003年时他的月工资是1000多元,现在是近3000元。陈某说:“企业给我们员工开工资,采用公开、透明的协商制度,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挂起钩来,我们工作起来劲头更足了。”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行,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新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绥中建筑业开展行业性工资协商
2月15日,市总工会法律部负责人介绍道,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是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挂钩,通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2004年我市开始推行,2008年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2011年底市委、市政府再次下发文件,全面推行。目前全市推行较好的就是绥中建筑业。
绥中县建筑行业下辖6个建筑公司,其中2个集体企业,4个民营企业。用工高峰时职工人数达到8000多人,农民工占80%左右。去年年初以来,绥中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县建筑行业的实际,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服务民生和稳定大局的切入点,在积极推进行业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开展了以建筑行业工时工价、劳动定额、工资支付、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企业走出了人员无序流动、恶性竞争、互挖墙角的怪圈,呈现出行业劳资关系协调,企业内部和谐、健康发展,企业员工收入稳步增加的良好局面。
他分析道,在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工资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一到生产旺季,各建筑企业之间的用工竞争便立即激烈起来,工人观望比较,技术工人和熟练工人跳槽频繁,企业之间相互挖人情况时有出现,造成生产和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这些问题企业自身是难以协调和解决的。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恰好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在其他行业,诸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泳装行业推行起来还相当困难,单独的企业那更是难上加难了。
企业困难多也或许“心太黑”
“工资协商,就是从老板身上割肉,白刀子红刀子的,能不难吗?”绥中县一基层的行业工会主席这样对记者形容他的感受,“一向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的工资,现在工会提出要代表工人参与共决,老板怎么可能容忍?”
熙朗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年产值上千万元的中型企业。面对记者的提问,老板大倒苦水:去年以来,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多项成本上升,利润缩水明显。厂子只能勉强维持,再涨工资那就得关门了。
但是也有企业效益好却不给工人“涨工资”。一家企业负责人公然表示:“办厂资金是我出的,投资风险是我扛的,凭什么工资要我与员工协商?”言外之意,能让员工在其企业上班已经不错了。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企业表面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但实际上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将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协商工资的“参照”,因而起点太低,达不到工资协商的实际效果。
有关部门曾向泳装企业发出集体谈判的要约,但一些企业对工资增长一直避而不谈。某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公司的国际客户在下订单之前,已经把所有的成本都算得清清楚楚,他们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人工成本。
一些大型企业的职工和高管的收入差距很大,已经超出了通过集体协商可以调整的范畴。这些企业的分公司根本不同当地工会照面,工会人员甚至连分公司大门都进不去,如何进行协商?
缺乏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市总工会法律部负责人说,目前涉及工资集体协商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了规定,但这些法律大多是从原则上做了规定,操作性不是很强。而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也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强制力不足,对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缺乏有效制约。
事实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驾护航。只有确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那些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才不敢以身试法。制定相关法律,要增加法律的刚性,明确工资集体协商中的经营者责任,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明确其法律责任,制定惩罚细则,增强法律的强制力。
同时,随着我国用工形式呈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势,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还需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配套政策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他认为,如果能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再辅以地方配套的法律法规,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腰杆就能挺得更直,说话也能更硬气。
思想认识上存在严重误区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进程中,部分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存在着认识误区。不仅是有些经营者认为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没有必要协商,而且有些职工则缺乏维权意识,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搞形式,难以维护自身利益,积极性不高。如果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怕企业裁员、怕下岗失业,只想着怎样保住饭碗,不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甚至少数干部也认为企业工资分配应该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不应该“干预”,否则不利于营造投资环境。
随着工资集体协商的逐步开展和推进,一些认识上的“初级误区”逐渐得到了消解。但仍普遍存在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式、意义等理解不足,单一地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为了“涨工资”,以至于有的用人单位一听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有抵触心理;而有的职工则抱着协商会上要砍价的想法,事前就把工资标准抬得高高的,甚至脱离企业实际。
实际上,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旨在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如果一味强调“涨工资”,不但会影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氛围和质量,而且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设和推广也十分不利。
当前,用工缺口倒逼各行各业普遍涨工资,这也是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利时机。事实上,对企业而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好处非常明显:企业间的竞争会变得更加有序,避免了相互间挖人现象。“看似减少了企业盈利,实际上通过健全工资增长机制,能够吸引人才,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少因员工频繁跳槽等带来的损失。”一家陶瓷公司总经理李阳认为。(记者 王萍)